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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遭站台玻璃弹 灯箱建设和管养单位被判共同担责

文章出处:admin 人气:发表时间:2022-02-17 12:30

飞来横祸!老人在公交站台上凑近信息牌看线路信息,没想到却被灯箱上的玻璃弹开倒地,摔至十级伤残。 

事发时,这个公交站台尚未从建设单位移交至管养单位,这处公交站台的日常管理中,还有包括公交客运公司、场站公司、广告公司等主体参与其中,伤者的这份损失向谁讨?近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9月,年过七旬的市民凌某(化姓)在江北新区一处公交站台等车,该站台的公交线路信息被放置在小灯箱里。正当他双手扶着灯箱,仔细查看线路信息时,小灯箱的玻璃突然弹开,凌某猝不及防被玻璃弹倒摔伤,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去1.5万元。后经鉴定,凌某构成十级伤残。凌某与公交站台的建设单位、管辖单位及公交客运公司、场站公司、广告公司等多方沟通无果后,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各项损失累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新某公司是这处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内置公交路线信息牌的小灯箱底部设计安装有不锈钢短锁。另有一家公交广告公司负责更新公交路线信息牌,高新某公司与公交公司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事发时,公交线路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凌某触摸后小灯箱玻璃自动弹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场并无禁止触摸的要求或提示,凌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高新某公司作为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情况下,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公交广告公司作为案涉站台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的实际使用单位,同样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 

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内容,并无证据证明高新某公司、公交广告公司在事发前对灯箱进行了定期检修与维护,两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由灯箱的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对凌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累计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其他被告与事故发生无关联,不需承担责任。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张源源 通讯员 吴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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