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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灯光专题

文章出处:admin 人气:发表时间:2022-12-28 10:11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2年9月9日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闸、霓虹灯、发光字体设施、景观照明、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户外招牌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建筑工地围墙(档)、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充气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多功能智能杆或者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

  前款第一项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

  (三)绿色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备案等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一楼门楣招牌的备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所监管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及其施工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及其施工安全监管,和利用公交车车身设置的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统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和相关执法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申请、备案办理、信息查询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举报等线上办理服务,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指引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严总量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级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下简称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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