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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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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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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  车站







6  调度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 engineering

CJJ/T 15-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18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
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
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
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
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本规范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武汉市轮渡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志强 王有元 夏 涌 霍 斌 杜逸纯 刘依群 王尔义 张 铭 刘 俊 王定坚 段庆秋 杨云海 蔡振辉 胡惠民 张江路 朱义祥 张四九 胡支元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林 正 黄志耀 李成玉 童荣华 胡天羽 林 群 赵 杰 崔新书

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在需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并可进行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对外交通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车 站

2.1 首 末 站

2.1.1 首末站应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相结合,并应与公路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

2.1.2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地布局,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首末站应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2 首末站应临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且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
3 首末站宜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
4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5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10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
6 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7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根据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将首末站设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

2.1.3 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所配运营车辆的总数宜考虑线路的发展需要;
2 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m2~120m2计算;其中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亭用地应按每辆标准车20m2计算;办公用地含管理、调度、监控及职工休息、餐饮等,应按每辆标准车2m2~3m2计算;停车坪用地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58m2;绿化用地不宜小于用地面积的20%。用地狭长或高低错落等情况下,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数;
3 当首站不用作夜间停车时,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运营车辆的60%计算;当首站用作夜间停车时。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运营车辆计算。首站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5m2;
4 末站用地面积应按线路全部运营车辆的20%计算。末站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m2;
5 当环线线路首末站共用时,其用地应按本条3、4款合并计算,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40m2;
6 首末站用地不宜小于1000m2。

2.1.4 对有存车换乘需求的首末站,应另外增加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的存车用地面积。

2.1.5 当首末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要求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首末站总用地面积中。

2.1.6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用地面积应乘以1.2的系数,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无轨电车首末站的折返能力,应与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无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km~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

2.1.7 首末站设施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表2.1.7首末站设施

QQ截图20141216191645.png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一”表示不设的设施。

2.1.8 首末站站内应按最大运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且道宽不应小于7m。

2.1.9 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应建供夜间停车的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他运营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

2.1.10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出入口宽度应为7.5~10m。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2.1.11 首站应建候车亭,候车亭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车亭设施必须防雨、抗震、防风、防雷;
2 候车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3 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0.25m;
4 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2.1.12 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5m,宽度不宜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0m。首站站台应适量设置座椅。

2.1. 13 首末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站牌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 5845.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站牌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700mm;集合站牌最上面单元站牌的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m,最下面单元站牌的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
2 在站台设置站牌应符合站台的限界要求。在路边设置的站牌时,牌面应与车行道垂直,其侧边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牌面面向车行道的站牌,其牌面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1.14 首站可设置候车廊,廊长宜为15m~20m。候车廊的隔离护栏应采用不易变形、防腐蚀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离护栏与站台边线净距不得小于0.25m。

2.1.15 首末站停车区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作抗车辙增强处理。候车区宜设提示盲道和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1.16 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执行。

2.1.17 电动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充电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 18487.3的规定。

2.1.18 首末站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

2.2 中 途 站

2.2.1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处,并宜与人行过街设施、其他交通方式衔接。

2.2.2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运营车辆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

2.2.3 在路段上设置中途站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2.2.4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郊区站点与平交口的距离,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m以外。


2.2.5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设置。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中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6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过80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宜超过50m。当电、汽车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

2.2.6 中途站的站距宜为500m~800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2.2.7 中途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及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2.1.11条~第2.1.14条的规定执行。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应适当缩短候车廊,且廊长不宜小于5m,也可不设候车廊。


2.2.8 中途站宜设置停靠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靠区长度宜为30m;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靠区长度宜为50m。若多线共站,停靠区长度宜为70m;
2 在中小城市,停靠区的长度可按所停主要车辆类型确定。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应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加安全间距计算停靠区的长度;
3 停靠区宽度不应小于3m。

2.2.9 中途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采用港湾式车站,港湾式车站沿路缘向人行道侧呈等腰梯形状的凹进不应小于3m,长度应按本规程第2.2.8条计算。机动车应与非机动车隔离。

2.2.10 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

2.2.11 中途站停车区、候车区应符合本规范第2.1.15条的规定。

2.2.12 中途站设施应符合表2.2.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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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枢 纽 站

2.3.1 多条道路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设置枢纽站,枢纽站可按到达和始发线路条数分类,2条~4条线为小型枢纽站,5条~7条线为中型枢纽站,8条线以上为大型枢纽站,多种交通方式之间换乘为综合枢纽站。

2.3.2 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宜采用集中布置,统筹物理空间、信息服务和交通组织的一体化设计,且应与城市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对外交通有通畅便捷的通道连接。

2.3.3 枢纽站进出车道应分离,车辆宜右进右出。站内宜按停车区、小修区、发车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

2.3.4 发车区不宜少于4个始发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2.1.11条~第2.1.14条的规定执行。

2.3.5 换乘人行通道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选择平面、架空、地下等设计形式。

2.3.6 枢纽站应设置适量的停车坪,其规模应根据用地条件确定。具备条件的,除应按本规范首末站用地标准计算外,还宜增加设置与换乘基本匹配的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不具备条件的,停车坪应按每条线路2辆运营车辆折成标台后乘以200m2累计计算。

2.3.7 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 15566.4的规定。

2.3.8 当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还应布置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2.3.9 办公用地应根据枢纽站规模确定。小型枢纽站不宜小于45m2;中型枢纽站不宜小于90m2;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不宜小于120m2。

2.3.10 绿化用地应结合绿化建设进行生态化设计,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2.3.11 枢纽站的设施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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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租汽车营业站

2.4.1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枢纽等地方应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点、停靠点,并应根据出租车方式乘客流量的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2.4.2 营业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站应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设施可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餐饮间、卫生间等;
2 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m2;
3 营业站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m2;
4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出租汽车行业特点。

2.4.3 当出租汽车采用网点式营业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用地面积宜为250m2~500m2。

2.4.4 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候客服务时,应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设置候客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客点宜设置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或街头巷尾;
2 候客点应划定车位,树立候客标牌;
3 候客点单向距离不宜大于500m,每个候客点车位设置不宜少于5个。

2.4.5 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2 停靠点间距宜控制在1km以内;
3 每个停靠点宜设置2个~4个车位。

3 停 车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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